近日,臨淄區人民法院審理一起人身健康權糾紛案件,判決銷售“二手”血糖測試儀的臨淄某藥店賠償顧客劉某各項損失6908.8元。
2012年至2013年,原告劉某先后數次從被告臨淄某藥店購買艾科靈睿血糖測試條套裝,為自己進行血糖檢測。2013年8月27日,原告之夫胡某發現2012年購買的一個套裝里的血糖儀便攜包內夾層中有一張“用過的”小紙條。因血糖儀包裝組成有采血筆,原告劉某對采血筆安全性產生懷疑,由于怕采血筆傳染疾病,其產生巨大精神壓力,并進行多項身體檢查。后原、被告雙方就賠償事宜協商不成,原告遂將被告訴至臨淄區人民法院,請求被告賠償各項損失13萬余元。被告認為其銷售的產品符合規定,是合格產品,原告購買的血糖儀系贈品,其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臨淄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作為醫藥經營部門,應當保證其銷售的器材符合安全衛生標準。原告提供的錄音資料、紙條相互印證,被告也未否認原告購買的血糖儀系“用過的”,而原告發現紙條后產生的醫療費用也表明原告對自己的健康是否受到危害產生了嚴重懷疑,故對于被告向原告銷售“二手”血糖儀的事實予以采信。原告雖未能舉證因被告銷售的器材發生的具體損害,但被告銷售的器材有瑕疵,原告對被告銷售該器材侵犯原告人身權后可能對健康、身體產生不良后果的恐懼屬合理懷疑,故被告應承擔原告合理的醫療費用和適當的精神損害撫慰金。臨淄區人民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臨淄區法院法官提醒:消費者在購買產品時要及時檢驗產品質量是否符合安全衛生標準,發現購買的產品存在瑕疵時要及時向生產者或銷售者主張相應權利或向法院提起訴訟;同時要注意保存好證據,防止因證據不足自身訴求主張得不到法院支持。針對本案而言,原告對從被告處購買的“二手”血糖儀事實及損失事實進行了舉證證實,被告對該事實未予否認,從而法院認定被告的侵權行為成立,被告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新報記者 周劍楠 通訊員 成志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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