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某生物技術(杭州)有限公司系“艾科”注冊商標專用權人,該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為醫用測試儀等。(2021)贛洪大證內字第20496號公證書顯示,被告杭州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經營的“歐諾康家庭醫療器械”網絡店鋪,銷售的“艾科血糖測試紙樂易捷OGM-OGS-111血糖試紙條糖尿病檢測獨立裝”商品顯示,已售400+,評論215條,25人份/盒的單價為45.8元。庭審中,當庭拆封公證保全的原告購買的物品,其中“艾科樂易捷血糖測試條(葡萄糖氧化酶法)”的外包裝盒上的正品溯源碼已被刮去。
裁判結果
錢塘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在實際銷售商品時,僅刮去正品溯源碼,商品外包裝上依舊保留完整的批號、生產日期、失效日期及條形碼,其刮碼行為客觀上破壞了商品的整體性,雖不構成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但其不正當地利用原告多年經營所形成的競爭優勢,并未在商品詳情界面對刮碼行為進行告知,依舊以全新正品形式銷售,并從中直接獲取收益,其行為既損害了消費者的權益,又違反了誠實信用的原則和公認的商業道德,有損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同時對原告的品牌價值造成貶損,屬不正當競爭行為。
據此判決被告杭州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賠償原告某生物技術(杭州)有限公司經濟損失(含訴訟合理支出)5000元。宣判后,雙方均未上訴,判決已生效。
案例評析
商品的編碼具有產品溯源、質量及價格管控、售后服務等目的,商品的編碼方式通常為二維碼、條形碼等,名稱包括但不限于防偽碼、追溯碼、物流碼等。刮碼銷售是指將商品上的編碼刮掉后銷售。
如果被訴侵權人銷售的商品不是正品,此種行為系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行為,屬于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通常所說的“假冒”行為,構成商標侵權。
如果被訴侵權人銷售的商品是正品,但將商品正品刮碼銷售,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應當區分行為的具體方式,從市場競爭秩序、經營者利益、消費者權益三重法益進行綜合判定。
一、如果被訴侵權人未取得商品銷售授權,卻在銷售刮碼正品時宣傳已經取得授權,對于刮碼銷售未作任何說明,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的規定,構成虛假宣傳。一方面損害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另一方面,該種行為破壞了其他經營者即權利人利用二維碼實現產品溯源及營銷管控,同時導致消費者對權利人生產、銷售商品的產品質量及信譽產生質疑、貶損;第三方面,擾亂了正常的市場競爭秩序,構成不正當競爭。
二、如果被訴侵權人通過合法的途徑獲得商品正品,亦未損害產品質量,已就刮碼事宜向消費者履行了提醒告知義務,則不構成不正當競爭。一方面,銷售者已將刮碼事宜進行了告知提醒,保障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同時,產品為正品,產品質量沒有受損。另一方面,銷售者通過合法途徑獲得商品正品,未損害權利人的經營利益;第三方面,市場競爭秩序沒有因此受損。
需要說明的是,刮碼產品價格一般比市場價格低,很多消費者也會因為價格低廉而選擇購買。錢塘區內生物醫藥企業眾多,化妝品行業發展迅速,刮碼銷售多集中在這些行業內。該案判決對刮碼銷售商品行為性質進行了界定,有利于轄區企業防范相關涉訴風險。同時,刮碼商品存在質量和安全風險,消費者不應貪圖一時便宜而隨意購買,特別是購買醫藥、食品、化妝品等與身體健康密切相關的產品時,更應謹慎。
來源:錢塘法院
編輯:Shar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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